(2014)融执行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湘云与张明旺、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湘云,张明旺,林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776号申请执行人郭湘云,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候县。被执行人张明旺,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小燕,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湘云与被执行人张明旺、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51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明旺、林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张明旺、林小燕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等六家金融机构中的存款余额不足,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明旺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林小燕购买了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石门村中庚香山美地16号楼1719复式单元房屋一套(预售合同号20××××090),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因明显超标的,目前暂不宜拍卖变现。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明旺、林小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