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邱心勤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心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邱心勤,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邵店乡十里铺村小高庄*****号。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姝静,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威,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邱心勤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心勤要求二被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心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心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邱心勤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永鹏审 判 员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