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俊凤与高勇、肖惠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俊凤,高勇,肖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18-2号申请执行人;任俊凤,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高勇,男,汉族,住无为县高沟镇。被执行人:肖惠珍,女,汉族,住无为县姚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勇、肖惠珍给付申请执行人任俊凤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肖惠珍他人名下有股份转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惠珍在沈彬彬(342623198811278959)、沈维文(342623198510107750)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世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