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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海军、孙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海军,孙艳丽,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孙艳丽。被执行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许清水,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海军、孙艳丽、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李海军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351263.85元及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的全部借款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孙艳丽对被告李海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李海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房屋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海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海军追偿。李海军、孙艳丽、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海军、孙艳丽、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598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