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钟北根与余运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北根,余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钟北根,现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余运珍,现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北根与被执行人余运珍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2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装修款69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粤J×××××号小型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粤J×××××号小型汽车已经查封了其档案,但至今未找到车辆而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20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谭斌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