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刚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拉毛 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那仁才其格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