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卢维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卢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裕路2号一幢楼,组织机构代码:75660601—0,法定代表人:徐凯。被执行人卢维全,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与卢维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2014年5月21日前债权受偿额为47564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4756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维全下落不��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中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