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吕某,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秦某,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离婚纠纷问题因在私下达成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银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