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良家与曹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家,曹寿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张良家,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红云,湖南省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寿德,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家与被告曹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家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与被告曹寿德协商约定了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寿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家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寿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张良家负担。审判员 卢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