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与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夏永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夏永杰,倪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92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邱鹤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新妹。被执行人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夏永杰。被执行人夏永杰,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倪勤,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与被执行人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夏永杰、倪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夏永杰、倪勤的房地产。因该财产一时无法处置变现,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