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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勇、陈琳芬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陈琳芬,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林勇。原告:陈琳芬。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海。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陈琳芬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淋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