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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徐某某,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