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徐某某,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