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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倩,朱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倩,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陈俊海,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建平,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王倩因与被申请人朱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倩申请再审称:第一、朱建平恶意违约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判决朱建平承担违约责任才符合合同自治原则及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第二、二审法院不按双方约定判决违约金数额已严重违背民事意思自治原则,而其酌情判决的违约金数额更是畸低,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王倩主张应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朱建平则认为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房屋租金已经对王倩形成弥补,要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减少。二审法院认为朱建平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王倩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