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加亮故意伤害罪,刘加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99号罪犯刘加亮,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11)咸刑终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加亮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6000元,民事赔偿13.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8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同海,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雷晓宇、胡磊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加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民事赔偿已履行3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加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加亮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