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军、张淑玲、刘云龙、金国庆、刘红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812号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军、张淑玲、刘云龙、金国庆、刘红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王立军、张淑玲、刘云龙、金国庆、刘红全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立军于2015年5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被执行人王立军交付法院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