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明某某,邓某某与胡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邓某某,胡某某,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99号原告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袁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邓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邓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邓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明某某、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某某、邓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