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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东文与朱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文,朱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周东文被执行人朱其峰本院在执行周东文申��执行朱其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其峰已依照和解协议向周东文履行完毕给付1200.05元执行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东文同意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