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东文与朱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文,朱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周东文被执行人朱其峰本院在执行周东文申��执行朱其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其峰已依照和解协议向周东文履行完毕给付1200.05元执行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东文同意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