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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根来、高青春、闫民旺、杨东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根来,高青春,闫民旺,杨东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660号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新海,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万荣县城。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根来,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高青春,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闫民旺,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杨东印,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根来、高青春、闫民旺、杨东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本息还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王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