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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麦娥与乔绍阳、洛阳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涧法执字第395号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乔绍阳、洛阳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宋麦娥申请执行乔绍阳、洛阳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涧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麦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320000元,利息暂计178828元。(2)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受理费9139元,执行费1840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