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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谷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牟尊允人民陪审员  张向海人民陪审员  李存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