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谷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牟尊允人民陪审员 张向海人民陪审员 李存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