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杨某将与其有三角债务纠纷的张某从北京骗至任丘市中建七局附近,对张某进行殴打。后又将张某强行带至任丘市青塔乡白石碑附近,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三小时。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乙、杨某于2014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本案事实过程。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英某某的证言,张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王某甲辨认出王某乙、杨某的辨认笔录,赵某某与王某甲短信联系的截图,作案用车辆照片,任丘市公安局出岸刑警队出具的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到案经过,王某甲与张某达成的调解书,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因索取债务非法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乙、杨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二、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素菊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