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知)申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鹏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鹏,北京冠游时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申字第0129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鹏,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谢长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冠游时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1号楼7层810。法定代表人:王滔,董事长。原审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龚少晖,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号院内*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再审申请人杨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冠游时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鹏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明显错误,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恳请市高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北京冠游时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杨鹏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杨鹏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