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夏迎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夏迎丰,董晓慧,徐存弟,夏引妹,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胡芳芳,丁秀眉,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飞,系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永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夏波。被执行人夏迎丰。被执行人董晓慧。被执行人徐存弟。被执行人夏引妹。被执行人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全荣。被执行人波。被执行人胡芳芳。被执行人丁秀眉。被执行人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潘光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夏迎丰、董晓慧、徐存弟、夏引妹、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夏波、胡芳芳、丁秀眉、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编号为90172013280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期内利息(按年利率8.28%,从2013年6月21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4年1月2日止,并扣除2013年9月21日支付的119.74元;结息方式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并按年利率12.42%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3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4年3月7日止,从2014年3月8日起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及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每笔期内利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利息结息日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以编号为ZD9017201000000063号《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即登记在被执行人董晓慧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滨江大道外滩大厦A座1单元704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69)以及编号为ZD9017201000000065号《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即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存弟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9幢西起第15间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20)、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9幢西起第3间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37)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申请执行人对合同编号ZD9017201000000063、ZD9017201000000065号《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优先受偿总额分别以2305000元、1600000元为限;三、被执行人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夏波、胡芳芳、丁秀眉、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B901720120000009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被执行人夏波、胡芳芳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B90172012000000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被执行人丁秀眉对其签订编号为ZB901720120000009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被执行人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编号为ZB90172012000001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分别以1200万元、1800万元、1800万元、12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夏迎丰、夏引妹、夏波、胡芳芳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产权证号:00038503,抵押于广发银行,最高额5500万元),被执行人丁秀眉名下有房产坐落于莘塍街道周田村(产权证号:00036767,抵押于建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35万元)、瑞安市虹桥路三期B组团皇都大厦9E室(产权证号:00173318,抵押于建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345万元),被执行人董晓慧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安阳街道滨江大道外滩大厦A座1单元704室(产权证号:000××69,系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徐存弟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9幢西起第15间(产权证号:00××20,系本案抵押物)、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9幢西起第3间(产权证号:00××37,系本案抵押物)、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9幢三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0187205,抵押于民生银行瑞安支行),上述本案抵押房产另案已在处置过程中。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