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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改霞与王艳军、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改霞,王艳军,高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47-1号原告赵改霞,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高丹丹,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改霞诉被告王艳军、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改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高丹丹所有的豫AE8M**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30万元。张丙欣自愿以其所有的豫A1UA**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赵改霞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改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丹丹所有的豫AE8M**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张丙欣所有的豫A1UA**号小型普通客车。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张丙欣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