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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巧与被执行人申红刚、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巧,申红刚,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947-1号申请执行人苏巧,女。被执行人申红刚,男。被执行人王喜平,女。申请执行人苏巧与被执行人申红刚、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禹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申红刚、王喜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申红刚、王喜平银行账户存款538670元;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董晓军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