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巧与被执行人申红刚、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巧,申红刚,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947-1号申请执行人苏巧,女。被执行人申红刚,男。被执行人王喜平,女。申请执行人苏巧与被执行人申红刚、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禹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申红刚、王喜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申红刚、王喜平银行账户存款538670元;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董晓军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