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果,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协助下,依法在公安机关调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商业银行有账户,但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均无登记。至此,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去向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省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