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未来、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刘未来,李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未来,女。被告李勇,男。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未来、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