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际南与谢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际南,谢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刘际南,男,194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理人黄爱珍,女,195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谢孟良,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际南诉被告谢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际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际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际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7元,由刘际南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梅人民陪审员 江程美人民陪审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