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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傅晓红与胡容惠、黄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88号原告傅晓红,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黄声亮,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容惠,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增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晓红与被告胡容惠、黄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晓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