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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孙柏通建材商行与姚伯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孙柏通建材商行,姚伯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孙柏通建材商行。被告姚伯兔,身份证号码330121196402018010,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上曹坞村3组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孙柏通建材商行(经营者孙柏通)诉被告姚伯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孙柏通建材商行(经营者孙柏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伯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孙柏通建材商行(经营者孙柏通)撤回对姚伯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孙柏通建材商行(经营者孙柏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