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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茅某某与李甲、李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某,李甲,李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80号原告茅某某。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茅某某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佩   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雨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