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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吕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3年2月因照看孩子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曾到被告娘家找被告未果。2014年12月份被告联系原告要求离婚,签完协议后,其又不知去向。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财产分割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日双方生育一女吕春蕾,现在陆东小学上二年级,2010年3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吕翼飞,现上幼儿园。共同生活期间,因照看孩子问题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遂离家出走。2014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证明、(2014)灞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七年且育有一双儿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虽为家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后负气出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答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