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艳贵与王益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刘艳贵,农民。被告王益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贵与被告王益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贵负担。审判员康洪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田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