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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艳贵与王益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刘艳贵,农民。被告王益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贵与被告王益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贵负担。审判员康洪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田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