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培忠与周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忠,周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21号原告:张培忠。委托代理人:赵汉生。被告:周乐群,农民。原告张培忠为与被告周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乐群归还原告借款2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培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乐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周乐群向原告张培忠借款2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乐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培忠借款2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周乐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