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夏庆武与哈尔滨新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戈文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庆武,哈尔滨新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戈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31号申请人夏庆武,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申请人哈尔滨新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戈文宝,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申请人夏庆武于2015年5月7日20时许,因被申请人戈文宝驾驶黑A373**号中型厢式货车与姜庆国驾驶黑F970**(学)微型客车相撞导致受伤(仍在重症监护抢救),现已支付医疗费18万元。为防止被申请人戈文宝将财产转移,申请人夏庆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黑A373**号中型厢式货车车籍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8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庆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肇事车辆黑A373**号中型厢式货车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