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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文燕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08号罪犯文燕,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了(2010)乡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4923.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临刑终字第00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文燕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6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机工岗位,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文燕的刑期从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7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文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燕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