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向军与杨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向军,杨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孙向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杨国忠,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1995)富经初字第107号民判决书在执行孙向军与杨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孙向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1995)富经初字第107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