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莹、原审被告河南万德来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杨莹,河南万德来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伟,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祝青松。委托代理人白之一,河南薄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莹。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河南万德来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秋,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祝青松。上诉人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莹、原审被告河南万德来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04元,由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刘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