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庭、王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65-1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委托代理人:朱齐元。被告:王海庭。被告:王桂香。被告:王张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海庭、王桂香、王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海庭、王桂香、王张雷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海庭、王桂香、王张雷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张智华审判员韩俊恒审判员张文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李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