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非诉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黄台物流中心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黄台物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非诉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黄台物流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姚备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鸣,济南黄台物流中心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济南黄台物流中心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新徐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0643.99平方米建钢材市场。截止立案调查时,建成8排一层平房,建成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该宗地316.3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不符合济南市天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327.62平方米建设用地符合济南市天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济南黄台物流中心将非法占用的316.37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他农用地)退还给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新徐社区居民委员会。2、限济南黄台物流中心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16.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济南黄台物流中心在非法占用的10327.62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济南黄台物流中心非法占用316.3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6327元;对其非法占用10327.6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54914元,以上共计罚款161241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1、拆除济南黄台物流中心非法占用的316.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济南黄台物流中心在非法占用的10327.62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济南黄台物流中心非法占用316.3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6327元;对其非法占用10327.6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54914元,以上共计罚款161241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黄台物流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予拆除济南黄台物流中心非法占用的316.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准予没收济南黄台物流中心在非法占用的10327.62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四、被执行人济南黄台物流中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缴纳罚款161241元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济南黄台物流中心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