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金小才与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才,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村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金小才。被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村信用社。负责人马静朝。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才诉被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小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小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金小才承担80元。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