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沈雪微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雪微,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沈春晶,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程信用社,沈海峰,沈春旭,沈春霞,沈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呼行初字第1号原告沈雪微,230121199011230620,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沈春晶,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孔庆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欣宇,男,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呼兰区干部。第三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程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部街**号。第三人沈海峰,230121198303151030,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三人沈春晶,230604195606190827,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第三人沈春旭,23012119690601065x,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三人沈春霞,230121196103200628,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三人沈春国,230121195810051030,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雪微诉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他项权证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依法将为第三人沈海峰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予以注销,现原告沈雪微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雪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雪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长 邵慧峰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