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明礼与肖明军、姚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礼,肖明军,姚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胡明礼,男,农民。被告肖明军,男,农民。被告姚远英,女,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明礼诉被告肖明军、姚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明礼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打算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胡明礼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