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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超超诉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超,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142号原告张超超,男,汉族,1993年1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蓝田县金山乡南湾岭村第五村民小组17号,身份证号:610122199301086314。委托代理人秦星,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友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超诉被告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550元,本院退付其775元。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