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海河与刘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河,刘建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张海河。被告刘建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河诉被告刘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河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张海河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