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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海河与刘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河,刘建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张海河。被告刘建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河诉被告刘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河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张海河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