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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沈洪成与周宗华,李云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成,周宗华,李云峰,任明莲,何伟,李荣,刘华,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沈洪成,男,汉族。被告周宗华,男,汉族。被告李云峰,男,汉族。被告任明莲,女,汉族。被告何伟,男,汉族。被告李荣,男,汉族。被告刘华,男,汉族。被告陈林,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白岩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7798-7。负责人陈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兴茂御景江城9栋3-1、3-2,组织机构代码:05482676-4。负责人王小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龙,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70号,注册号500000300016295。负责人向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成诉被告周宗华、李云峰、任明莲、何伟、李荣、刘华、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5年2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时,在休庭前告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审:本院定于2015年5月20日09:00在第一审判庭再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不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来缺席审理,原、被告是否听清楚?原:清楚。”本院在2015年5月20日再次开庭时,原告沈洪成在10:13仍然未到庭。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洪成负担。审 判 长  付佳浠人民陪审员  王万富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蓝 伟书 记 员  黄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