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督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国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国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督字第38-1号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庆职务: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赵国海,女,藏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2015)都民督字第38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赵国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赵国海己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23日(2015)都民督字第3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51元,由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