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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36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希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希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36号-1原告:广州希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孙承怡,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宁,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希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希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希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希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520元减半收取15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希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敏敏审判员  张 翼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凤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