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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焦典国与被告李向东、第三人焦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典国,李向东,焦子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焦典国,男。被告李向东,男。第三人焦子华,男。原告焦典国与被告李向东、第三人焦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典国诉称,1992年春,蓼江镇党委政府在大坪村推广种植烟叶促进农户致富活动。当时的蓼江镇党委政府领导李典洪驻大坪村抓种植烟叶,大坪村主任焦学洪抓种植烟叶,全村有几十户种植了烟叶。1992年春,原告种植稻田5.2亩,并建了共20平方米的两间烤烟房,其中一间办理了烤烟房占地许可证,另一间有村主任焦学洪写的证明、乡领导李典洪签字证实。原告所建烤烟房是按标准建的:烤烟房建在渠道空坪上,用挑梁、过梁钢筋混凝土地板形成,高7米左右,前后二扇门,无窗,墙壁屋面完整无损。当时全村几十户种烟户都建了烤烟房,均没有办理烤烟房用地许可证。2015年1月31日下午,被告滥用职权违法强行叫第三人用挖土机挖掉原告合法建的两个烤烟房(在场人有村支委曹龙飞)。第三人焦子华违法用挖土机挖掉原告合法建的两个烤烟房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向东赔偿原告焦典国合法烤烟房的损失16800元,第三人焦子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原告焦典国烤烟房办理了个人建房占地许可证再建在原地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李向东系资兴市蓼江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其根据资政办函(2013)68号《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农村环境整治拆除违法建筑、危旧、残垣断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15年1月31日下午雇请第三人焦子华拆除原告焦典国烤烟房的行为,系被告李向东履行职务的行政行为。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的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焦典国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典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