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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富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市富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9号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冯艳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笑岩,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富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诸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富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来自: